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
笔者认为,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应从宽解释,应认为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基本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适当的条件下给予习惯法适当的规范地位,使物权法具有适度的开放性以适应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物权法定应不仅仅限于种类和内容,但是笔者认为物权效力可以纳入到物权内容当中,所谓物权制度的其它重要事项,可以合并为以下两项:物权变动的要件法定,物权保护的方式法定。物权法定主义中的内容法定方面范围并不确定,“内容法定”具有较强的包容能力,完全能够涵盖物权变动条件和保护方式等事宜。但是物权法定否定说所主张的物权自由创设主义,并不是完全放任当事人自由创设任意物权。而是由法律规定标准化的物权类型,以便当事人参考适用,并配合高效能的公示制度。 就具体规范而言,在《物权法》通过以下方式来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就可兼顾物权法的灵活性和交易的安全性;通过其他自治法实现对物的使用与收益;鼓励当事人依照多种方式行使权利;通过某些弹性条款扩大当事人自治的空间;通过设定物权法的自治规则鼓励当事人自我管理、自我协调。
物权法定 私法自治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申卫星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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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88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