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企业职务发明激励机制研究
”十二五”期间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国家重点高新开发区,必须从知识产权法角度对企业职务发明激励机制予以完善.文章在研究日本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规定修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定《滨海新区职务发明保护办法》,以产权激励和奖酬激励等利益驱动模式,更好地鼓励发明人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执行本单位本职工作完成的专利发明,单位可享有独占实施权和优先受让权;而对于本职工作是非科研的人员来说,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可享有普通实施权和优先受让权。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职务发明激励机制创造了法律环境基础,先进的政府政策为职务发明激励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企业只有为这些发明者创造了一个稳定、良好的企业环境,才能使其安心地、全身心地进行发明创造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主体性。
职务发明 激励机制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俞风雷 王广娜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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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1502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