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渤海专门立法的生态保护事务思考

近年来,渤海生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我国环境与生态问题最突出的海区.我国现行海环法及其配套法规主要是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且是针对一般性的不加以区别的海域作出规定的,不能满足渤海这一特殊海域生态保护的特殊需要.渤海专门立法需包括渤海生态系统保护的事务内容,本文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生态系统保护的范围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具有特殊利益的区域,这种特殊利益即是从保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及与之相关的生物物理过程到重要生境、物种或者其他具有重要经济或生态学价值的资源,为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提供条件,维护海洋生态利益,体现了公共利益性。

环境保护法 立法完善 渤海海域 生态环境

凌欣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天津

中文

506-513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