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兼论新《保险法》在利益平衡方面的缺陷
本文通过介绍保险关系的特点:信息双向不对称,分析了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新《保险法》实施后,对完善保险合同规则、维护投保方权益、促进保险经营理念转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新法在保险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把握上,存在一定偏差,导致一系列具体规则的制定,出现了当事人利益失衡的问题。具体而言,新法在双方当事人利益双向失衡的状况下,强化了保险人的诚信义务及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却忽略了保险人一方利益的平衡。
保险法 法律关系 当事人 利益平衡
方乐华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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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