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问题的探讨
本文从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法理着手,通过对国内相关学说及立法例的评析,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判例及立法例,就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部分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探讨,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立法例,对我国保险分类进行重构,将补偿性医疗费用型保险作为区别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之外的第三领域保险,并明确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但该方式涉及整个立法体例的修改,不宜采纳。借鉴澳门地区立法例,明确约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将人身保险中,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部分排除在外。建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修改为:“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本规定不适用于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
医疗费用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 法律适用 司法改革
姚军 刘金玉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24-28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