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保险利益移转规则的立法变动及其规范方向--兼评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12条、第49条的理解和适用

本文就保险标的因法律行为转让所致附着于其上的保险合同是否仍为受让人存续集中分析,结合2009年2月修订前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讨论其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同时移转说可谓较优的选择,但需辅以保险人和受让人对保险合同的终止权,在保险关系的当然移转强制下介入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因素,使其仍有根据自身生活关系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余地。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修订前,以不能移转说所体现的思想规范所有权变动与保险合同间的关联关系,在2009年修订后,以同时移转说体现的思路安排所有权变动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同时配置保险人和受让人相应形成权适应自己生活关系需要调整保险关系,以促进学理和实务的有效互动,为落实法的公平性和安定性价值提供借鉴。

保险标 利益移转规则 立法完善 公平性 安定性

高宇

吉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29-34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