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研究--兼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新《保险法》施行后,面临对其实施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为此,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仍不能圆满解决溯及力的问题.本文详细分析了新《保险法》修订条款的溯及力,并参照国内外立法例,指出我国目前以司法解释解决法律溯及力的模式存在弊端。一方面司法解释通常在法律颁布后才出台,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权限上的障碍也限制了其解决法律溯及力的空间。再加上解释本身存在模糊性等问题,实务中亟需一个更为全面、彻底的解决方式。当前,实践中可以参照本文对新《保险法>修订条款的分析,对《保险法>解释(一)进行扩张性的理解,解决具体条款适用中的争议。将来《保险法》修改时,可以借鉴日本模式,用立法形式明确法律溯及力。这是克服司法解释的局限,从根本上解决溯及力问题的方法,也使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特别是保险人在法律出台后立即有法可依,而不是待到纠纷发生时,再续以司法解释,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业的发展。并且,就中国的国情而言,被保险人数量广大,保险人的服务水平和被保险人维护合同权益的意识相对较低,社会自治程度不高,采用德国模式难度较大,采用日本模式则更为妥当。当然,在更远的将来,随着保险业服务水平和被保险人的权利意识的提高,《保险法》也可以采用德国模式解决溯及力的问题。尽管社会成本比较高,但德国模式可能缩短立法过程,提高立法效率,并可以减少因溯及力条款规定不当而产生的不公,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治空间,能够更为彻底地保护被保险入利益。

保险法 保险合同 溯及力 利益保护

李祝用 姚兆中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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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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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