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日保险法的告知义务制度比较研究

告知义务制度是缓解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身体情况等问题上的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也是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有效手段。对于保险人来说,在高效、廉价地获取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以及防止投保人利用信息优势、恶意欺诈骗取保险金等方面,告知义务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告知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集中体现,成为防止告知义务人进行“逆向选择”的重要防线。鉴于告知义务重要性,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从两国告知义务修改的背景、修改内容,以及主主体、构成要件、重要事项等问题展开对比分析,找出我国制度上的不足,提出补正意见,经过修订,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已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较大的改进,但在某些方面仍值得商榷,有待进一步完善。当然,立法的进步本来就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保险立法的日趋完善,配套措施的日益健全,以及全社会良好的诚信体系的逐步建立,笔者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会诞生一部功能健全、兼顾保险消费者及保险业者合法权益的优秀的保险法律。

保险法 告知义务制度 合法权益 立法完善

李伟群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57-67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