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探讨--以深圳中院2008年以来的审判案例为视角
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属于格式(附合)合同,其中载明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本文通过介绍责任免除条款的司法认定凸显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分写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并非不公平条款,新旧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义务,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举作为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并将明确说明义务限定在格式条款中。新旧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也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该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 责任免除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司法认定
许绿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77-82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