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理解和适用

2009年10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开始实施.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方面切实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敦促保险业改进保险服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保险业应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信息披露,完善相应销售流程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立法完善

朱铭来 吕岩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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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