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辨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重点考察对象

我国立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引入了责任保险制度,由于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在规范与功能等方面既有其相互融合的一面,又有其相互独立的一面,故侵权责任法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规则,保险法也不能完全取代侵权责任法.我国现行立法注重对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予以有机协调,但是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应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要注意商业保险与侵权责任机制的协调;对具体适用中的问题亦应进一步明确规范.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保险制度 侵权责任法 立法完善

郝磊 马映平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 天津300387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142-148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