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
个人管理人是一种新兴的职业,与之配套的个人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的责任保险.这种新型的责任保险是特殊的个人执业保险,强制性的商业保险.该保险的合同条款包括责任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赔偿处理等内容.个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具有一定局限性,有必要建立替代性赔偿机制,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成立管理人协会,建立个人管理人执业风险基金。规范基金的缴纳、保管制度,促使基金规范运用。建立执业担保制度。要求个人在充当管理人之前,提供适当的财产担保,或要求其提供其他的保证人。将个人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设置为强制保险。保险责任的承担实行严格责任,解决承保责任范围有限问题,扩大赔偿的范围。
个人管理人 执业责任保险 替代性赔偿机制 立法规制
王艳华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202-208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