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信贷保证保险法律问题分析--以保险标的为中心

作为泊来品的保证保险,理论上一直有不同看法,我国实践中的保证保险目前主要集中于汽车、住房抵押等消费贷款领域,尚见为信贷保证保险,由于理论认识的不一致和立法上的不完善,给信贷保证保险的实践带来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从保险标的角度对信贷保证保险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些浅显的分析,包括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借贷合同关系分析,同时探究了信贷保证保险人的抗辩权问题,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鼓励和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将债权损失作为保险标的时,应将其损失定位于债的一次效力情形下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失。同时根据保险原理,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归保险人取得,以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所以在有担保信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并不享有可实现抗辩权。但根据意思原则,当事人可在保险合同对此作排除适用的约定。

保险标 信贷保证保险 司法实践 利益平衡

胡鹏翔

暨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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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20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