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司法实践看保证保险法制度化的基本方向

《保险法》仅使保证保险实现了有名化.保证保险的制度内容仍然处在契约化、多样化、多变化之中,无法满足公众对保险保证制度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保证保险亟待在法律上予以制度化.现行保险立法所体现的将保证保险制度规定为保险法上的制度,并由保险公司垄断经营的趋势,并没有充足的理由.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将保证保险制度改造为”金融保证”制度,将其经营主体扩大到所有的金融组织如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信贷组织,并在担保法上予以制度化.金融保证制度应具有有偿性、独立性、不可撤销性、不可转让性,以见索即付等简化的保证债权实现程序等特点.

保证保险 法制化建设 司法实践 立法规制

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市渝北区 400031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240-245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