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信用保险之保险利益及其转移--兼论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作保险法的核心概念,它不仅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还与保险价值、超额保险、保险标的转让、代位求偿等一些列概念和规则紧密相关.对于保险机构而言,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承保、理赔及追偿等保险行为.本文拟从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入手,对比国内外的立法例及相关学说,从保险公司产品设计的角度,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及新《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规则进行思考,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

信用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 转让规则 构成要件 立法完善

高晓莹 杨明刚 卢爱军

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业务一处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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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53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