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

在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以及国外某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即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推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而笔者认为,推定不是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认的途径:原因在于,其一,投保人因其并非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不应当被推定为受益人;其二,被保险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为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之受益人而无需以推定而确认.因此,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保险金请求权仍属于被保险人或回归于被保险人,而并非由所谓的推定为受益人受领.

保险法 受益人 推定理论 法律规制

尹中安

扬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259-264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