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与普通的商事公司破产相比较,银行破产有很多特殊之处.在美国,银行破产并不适用于普通的破产法,而是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法》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判例.银行破产由银行注册机关宣布,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清算,法院无权受理银行破产案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破产过程中同时具有四种身份:保险人、最大债权人、破产接管人、破产清算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应当改革现有的银行破产立法体例.笔者建议:制订一部统一的《银行破产法》;银行破产以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主导的行政程序为主,法院仅有权对破产中出现的个案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不再直接受理银行破产案件;银行监管部门在宣布银行破产时,必须指定存款保险机构为接管人和清算人;存款保险机构将替代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破产 行政程序 立法完善

潘修平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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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86

2011-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