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继承的两种不同形式
文章介绍了知名度高的外国法律继承和知名度低或者干脆无名的外国法律继承。这个问题对现代比较法学是有意义的。知名度高的外国法律继承指得是普遍认识和引用程度很高的外国法律继承,知名度不高或者的无名的外国法律继承指得相反的情况。外国法律继承知名度低的原因可能是无知,偏见或者隐瞒。知名度高底的这两种情况会发生在比较法学界,政治家和媒体当中,从而影响到对世界上一般的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时分析了人权的继承的问题。笔者提出注意外国法律继承问题中的知名度高低的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对认识和评价外国法律自愿继承和非自愿继承有帮助。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理性和启迪.比较法学者能够“诚信”、“透明”地对待外国法律继承的比较研究,在全球范围内,对外国法律继承全面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保证获得对历史真理的认识。
法律继承 知名度 人权问题 历史演变
胜雅律
瑞士比较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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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2011-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