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共通法的可能性
本文基于以上的这种全球性的动向,立足于日本学界的讨论,志在探讨在亚洲地区构筑所谓的“东亚共通法”的法体系的可能性。不过由于笔者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能力的限制,以下仅对韩国、中国、中国台湾、日本这东亚四个国家和地区(以下称“东亚四国,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本文对日本的东亚共通法的讨论和现状进行了探讨。在私法领域,东亚四国(地区)的既存法制度中存在一定的共同性,而且以经济统合为主轴的地域统合也正在摸索之中。从这两点来判断,可以说私法领域的东亚共通法的基础已经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然而,无论是采取何种形态,在地域联合时必须作出一定程度上的主权转让和主权限制。在讨论东亚共同体的问题时,“模仿欧美的帝国主义支配而‘成功’的日本和以脱离帝国主义支配为目标的中国、韩国(朝鲜)的民众运动”、“完全清算对抗时期所遗留的问题”等沉重课题依然存在。所以,由日本主导的东亚共同体构想被批判为“过去的‘东亚共荣圈’构想的复生”。而且,最近东亚四国(地区)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也存在很多应该被克服的难关。与此相关,在探讨东亚共通法的可能性时,必须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即应该以何种地域统合的形式为目标,应该以何种法律框架来使之制度化的问题(如今关于这两点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是应该像欧盟法那样,以介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共通法为目标,还是应该像条约的国内法化那样,以完全置换为国内法的共通法为目标,或者摸索除此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在构想地域统合的未来蓝图的同时,对这竺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是职责所在。
东亚共通法 法律体系 中国 台湾 韩国 日本
宇田川 幸則
名古屋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4-48
2011-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