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契合的传统--中西契据与财产权利的型制比较

在漫长的中世纪,民间社会发展出独具特色的财产权利的表达和实践途径:在传统中国,有型制各异的契约和相关的管理手段(如官府契纸与契尾、执照等文书);在普通法传统下,则依据契据文书(deed)等形式表述或转移其财产权利.不同于将债权(合同、侵权)与物权(产权记录)两分的逻辑界限,传统中国与普通法体系下都发展出”契据”这一综括型制,其法律性质兼及所谓的物权与债权之双重性,权利实现途径则波及静态(财产权)与动态(司法保护)诸方面,但其核心是围绕民间社会发展出的财产权利诸类型及其无微不至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保护、流转程序乃至身份变迁的特征.这些可谓中古世纪的共通之处.而在传统中国,与财产权相关的文书大体以“契”名之,包括民间契约文书,也包括与契约文书性质稍异的执照、田单等财产凭证;此外官府判文与诉讼文书(诉状)也有涉及契据之文;甚至近代学者所作的习惯调查或私法调查也不乏活的契据法之内容。这些表达财产权的契据,虽型制各异,但表达模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核心内容则可谓亘古不变,涵盖的条目虽简约却不失精当,代表了农业社会中人民对地产权利的高度认同与期待。此外,在中国官府那里,赋役全书以及红契(对契约征税后发给的凭证)代表了产权确认的合法途径,通过义务确认或追认权利构成传统中国产权保护的立足点。红契和白契的区分,则折射出民间与官府之间就纳税与产业保护求取最佳利益平衡点的博弈过程,也使得红契成为数世纪以来官府对产权交易加以保护的唯一行政工具。普通法下的契据同样具有外在型制上的高度标准化,其书写的内容也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契据制作与交付形式(盖章蜡封)的严肃性,尤其是繁杂的徽章之尊、枝与土的交付象征意味,与传统中国若有灵犀。但普通法基于封建社会的财产科层制却没有提供官府的强力介入,财产的确认机制就无需各级官府在文书上留名,也无需粘附在契据之后长长的契尾来确保产韭之对世权。虽然普通法历史中也不乏赋役清册作为清产核资的手段,但是用于权利登记和变更方面的效力却弱了很多。人类社会也许都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但某些社会自治地发展出促成其走出中世纪的力量,国王虽然强大,但还需要良心与公平;领主虽然构成身份社会的基石,但是领主有他的边界。东西方的契据都曾如铁桶一般地统治地上的人们和财富,但是契据所不包括的内容和型制,也许才是自由财产的原动力。而传统中国社会中无所不包的契约文书,以及各级官府严密钳制下的田土簿册,看似社会控制运行得相当有秩序,但挽留着继续居留在漫长的中世纪。

契约文书 财产权利 法律性质 中国 西方国家

郝维华

国内会议

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40-241

2011-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