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宪法基本权功能理论建构部门法制:以台湾的教育法制为例
在德国宪法的基本权功能理论之下,虽然每个基本权都有保护领域,但是,唯有藉由基本权功能建构才能具体地划出基本权的许多保护法益.如此一来,经由基本权功能建构所生的这些保护法益,将可以作为部门法制建构的类型化.对此,本文着眼于影响人一生的教育相关基本权,期待去了解德国宪法上基本权功能建构的内涵、台湾宪法上教育相关基本权的功能建构如何作为台湾教育法制类型化的基准、进而从教育基本权建构学校法制,最后从学术自由建构大学法制.
教育法制 基本权功能理论 学术自由 权益保护
许育典
德國杜賓根大學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97-414
2011-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