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比较与建构--基于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
笔者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以及德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与借鉴,并根植于中国法治土壤,试图从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行政行为的明确定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具体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的双重标准、所有合法权益的诉权保护范围、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的确定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制度.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制度 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立法完善
吴凯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荔湾分校教研科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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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74
2011-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