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生效)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生效)则在其序言中阐明了文化多样性的历史意义:”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概括起来,我国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特色是:根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置于与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独立的地位;在立法方面已形成一批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在执行相关法律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措施;在司法领域也已迈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权利保护的坚实步伐。上述做法都是相关国际条约要求的国家义务在国内的实践。但从微观层面考量尚存完善空间,特别是针对性强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国家级法律制度设计圣待填补。
少数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韩小兵 喜饶尼玛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8-122
2011-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