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

目的:探讨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提供参考.方法:通过案例研究、探索性逻辑分析和法条分析方法,对相关产品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进行解析,得出结论.结果与结论:药监部门应当首先依据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进行处理;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法 药品案件 医疗器械案件 药监部门 法律适用

于培明 冯项丽

河南大学药学院医药法律研究所 河南开封 475004 河南省伊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洛阳 471300

国内会议

2010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医药科学发展——新医改政策与药品管理”学术论坛

天津

中文

138-143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