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运动员形象权

伴随着由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进程,运动员运动形象的商业价值逐渐被开发出来.运动员形象权利问题在体育领域凸显,提出了运动员权利研究的新课题,也为体育法规则在职业形象权领域为法学作出独特贡献提供了可能.运动员形象,就是以运动员在赛场上的竞技状态为基础,由其竞技能力、水平和成绩决定的,以其人格要素标识为载体而体现出来的整体形象,在本质上是职业形象.运动员对自己运动形象享有占有、使用、许可他人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运动员形象权在性质上属无形财产权,随着体育事业改革的深入,举国体制逐步转变为社会办体育的机制,运动员也开始职业化。研究运动员形象权利,能够加强对运动员的运动员形象利益保护,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为职业形象权、乃至一般形象权的研究,提供个性素材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运动员 形象权 无形财产权 法律保护

刘泽玉 杜以同

山东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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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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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