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将仲裁程序分为三类:普通仲裁,上诉仲裁和特别仲裁,其中特别仲裁程序又称为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特别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是CAS实体法律适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CAS通过自身的规则体系,尤其是《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7条构建了特别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再得到规则文字表述上的肯定和优先适用,设置了《奥林匹克宪章》这一特定体育组织规则的必然适用,将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一般法律原则及法律规范,明确纳入可适用的法律范围,赋予了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该模式是一种自洽的实体法律适用模式,然而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例如应明确第17条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庭自由裁量时的作用等.这将不仅有助于CAS自身规则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指导各国在应对奥运会争议时,面对具体实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态度与做法.

国际体育仲裁院 特别程序 法律适用 权益保障

杨磊

湘潭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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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80

201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