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产学研知识产权保护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蓬勃发展.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新要求.为此,2015年新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破除了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障碍,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仍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产学研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要推进国家科技的创新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最根本就是要强化产学研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环境,让科研人员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为我国科研不断增添新动力。
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 权益保护 立法完善
刘延淮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53-54
2015-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