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施方法
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的第一步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事务的部门规章,可谓意义深远。本文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多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就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如何开展公众参与进行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部分越来越受到关注,环评单位有责任与义务将这部分工作做得再细致周全些。首先,这部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的程序执行;其次,在对象选择上可考虑区别对待、同时根据时间因素和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确定合理的、多样的公众参与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亦不可少。最终目的是使得公众参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多方矛盾,促使项目或规划的有序推进,形成共赢局面。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公众意见
蔡宁
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方环境论坛暨第二届东北三省环境学术研讨会、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辽宁葫芦岛
中文
1-8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