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国家投资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以广西为例

发展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对我国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兴办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资金和原料等困难,民间资本基本不具备独立发展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条件.本文分析了国家基于其环境保护义务、宏观调控的需要,直接投资参与促进循环经济的调整方式及其优势,指出国家应当投资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为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起步保驾护航;并阐述了国家投资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法律建议.

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 国家投资 民间投资 法律规制

付健 潘庆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23-29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