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法律属性刍议
矿业权法律属性是矿产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我国当前的研究多从矿业权的整体对其法律属性加以界定,主要的观点有债权说、自物权说、用益物权说以及准物权说等,但从理论逻辑的自洽性以及权利要素的分析上看,将矿业权作为探矿权与采矿权类概念的集合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问题,从整体上对矿业权的性质加以界定难免会得出带有片面性的论点.从权利的合法性证成以及对权利要素进行深入的分析上看,我国探矿权的法律属性应当是国家授予探矿机构的委托代理权,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从采矿权的权利要素以及权利实施的效果上看,我国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应当是资源物权,其来源于基于国家垄断而形成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矿业权 法律属性 委托代理权 资源物权
黄彪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36-41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