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的双重功能
自然资源具经济属性和生态功能,不恰当的私人或公共产权安排会导致“公地悲剧”或“反公地悲剧”.自然资源立法最早关注的是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用价值,随着环境保护主义运动的兴起渐次体现生态功能.在人口膨胀、经济社会发展增量需要的背景下,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也成为了各国利益博弈的焦点.我国应打破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立法之间的藩篱,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建设自然资源立法体系,在规范自然资源财产归属和利用秩序的同时,体现生态保护的功能,乃至对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考虑.
自然资源 经济属性 生态功能 生态安全 能源安全 立法完善
聂莉斌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105-108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