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理论下《水污染防治法》的重构探析
本文试图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出发,重新梳理水污染防治法应有之义,串联污染法治法的基本制度,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以期达到最佳水环境保护效果。水权私有并非绝对地排斥水权公有。产权定律不可避免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缺陷,因此,这就需要一定的政府干预加以辅助。以水权公有为基础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之下,国家以取水许可的方式对水资源进行初次分配,控制用水量,从而促进合理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间接地防治了水污染,保护了水量和水质。从水权理论的视角,对于认识水污染防治法乃至其他各种污染防治法的缺陷,都有助于更深层次的去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探求法律的全新完善途径,而不拘泥于固有之论调,也十分有益于打破个人的思维惯性。
水污染防治法 水权理论 环境保护 立法完善
吴迪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 65050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191-194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