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政地役权的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启示

以家庭承包为主的集体林权改革在于使农户获得物权性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采伐权成为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权利,而我国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着限额指标、复杂手续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使得森林生态公益与农户私益产生冲突,而行政地役权兼具公私双重属性,能够为解决这一冲突提供可行性途径.本文以俄罗斯、美国和意大利有关行政地役权的立法实践为例,分别从设立规则、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权利保障三个方面总结了国外行政地役权的制度优势,旨在探讨对我国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启示,将其运用到我国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中.

林木采伐管理 行政地役权 设立规则 权利保护 公民义务

吴叶 张红霄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0037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195-202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