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气候资源立法的法律逻辑

受自然资源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理论与实践中,保守性和滞后性表现较为为明显,难以适应新的自然资源类型开发利用对立法的需求.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开发利用过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气候资源立法不能以物权制度设计为前提,而应将行政权作为立法的内生变量.以此为前提,气候资源立法的基本制度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气候资源利用准入的合理管制与引导、消除气候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影响、协调气候资源利用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

气候资源 物权 行政权 立法模式

张璐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250-255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