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本文以环境法的视角,分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应对土壤污染问题时所显现出的不足之处,分析对污染农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若干初步设想,并总结了这些设想的实现方式。由环保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对农用地污染程度进行分级。对于污染农用地实施管制性(抑制性)行政指导。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农用地,划定为禁止生产区,该用途管制空间在权利人实行土地利用前,必须经环保部门用途管制许可通过。另外,环保部门可以会同农业部门形成联合机制,参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以环保部为主管部门,对于污染农用地进行登记并可供查阅,由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污染农用地土地利用承诺书。此外,针对污染严重的农用地,经过一段时间的管制或修复,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种植或恢复土地用途的,但需要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通过对污染农用地实行用途管制,能够在全国土壤修复全面开展之前,有效遏制农产品危害。
土壤污染 农用地 用途管制制度 环境法
张秀秀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州 350108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263-268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