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生态补偿: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暗合与补缺--甘南藏族牧区草地生态补偿政策实践的法人类学考察
本文从法人类学的视角,紧密结合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考察了生态补偿政策的习惯法文化渊源以及甘南藏族牧区地方性政策实践,尝试对牧区完善草地生态补偿政策机制提供可靠的田野调查资料和地方性实践经验。草地生态补偿的政策实践充分证实:一方面,国家法应当高度重视自下而上轨道的疏通,充分考量来自基层实践的观点和意见,给予基层社会充分的知情权、话语权以及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国家宏观的生态和惠民政策及制度的实施。具体而言,是将公众参与原则渗透于政策制度的制定、实施、评估等重要环节之中,以保障国家法的实施绩效。另一方面,生态立法最根本的原则是尊重自然生态规律,而习惯法具有历史属性的特征,即习惯法的形成应当具有足够长的历史,因此,生态习惯法的实践理性应当是最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构建民族地区草地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法应当给予习惯法足够的尊重,并在国家法的实践理性与习惯法的实践理性之间寻找共通与差异,以此为基础,通过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对接与互动,保障民族地区生态正义的实现。
草地资源 生态补偿 习惯法 国家法 法人类学
常丽霞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293-297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