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化势在必行.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文章介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界定,分析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总结了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生态补偿主体和生态补偿受偿主体。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流域生态补偿、耕地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等等,各种不同的生态补偿具有其特殊性,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呈复杂性和多层级性。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各个具体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生态补偿条例的一般性规定当中,只能对生态补偿的主体进行笼统的规定,而不能太过具体,而具体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在特定的生态补偿制度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规定。
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主体 受偿主体 法律制度
陈奕静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337-339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