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初探

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是具有公法因素的广义的 “民事责任”,应当以生态利益优先为价值取向,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生态破坏的事实、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破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三元构成要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制度形式,并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基金制度、生态损害评估制度等配套制度,以完善我国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生态损害 赔偿责任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段小兵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348-352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