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行政法律制度新探--以淠史杭灌区为例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上升为国家战略并且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重要法制保障之一即生态行政补偿制度.当前中国生态保护重点区与经济发展滞后区重合度较高,保护与发展矛盾较为尖锐.生态保护区投入较大而受益较小,生态受益区无偿获得正外部效应,不利于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体现个案代表性,本文以新中国建设最大灌区——淠史杭灌区为例,阐述灌区工程概况、灌区运行机制、灌区生态价值计算方法,并从生态行政补偿制度理论基础、域外经验、法律体系出发针对灌区现存问题提出了生态行政补偿评估制度、支付制度、监管制度、责任制度等制度完善建议.
生态行政补偿制度 生态价值 立法完善
龚得君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353-360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