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补偿的监管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监管机制是构建有效的生态补偿和实现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的基本组织保障.本文通过对生态补偿的两种不同方式,即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的补偿方式进行分析,得出政府职能部门在监管两种不同的生态补偿方式时应行使不同的职能的结论.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方式下各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存在交叉或者缺位现象,笔者通过理清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提出应建立专门针对生态补偿问题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环保部负责,同时在即将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中明确细化生态补偿机制中相应机关的职能;而对于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政府部门应定位以服务为主,监管为辅的管理体制.
生态补偿 监管职能 政府主导 市场化运作 法律制度
黄智宇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365-370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