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关系--以三江源生态补偿为例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是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制度之一,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管理的合理方法.它是一种与环境行政管制不同的自愿性环境政策工具,它不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表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下的排污费制度、矿产资源税与取水费制度,针对的是对生态环境有损益的行为.三江源生态补偿制度不同于排污费、矿产资源税和取水费等传统环境资源税费的一项制度,它是对生态环境有助益行为的一种补偿,因此,它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超越与补充.
生态补偿机制 污染者 付费原则 自愿性环境政策工具 法律规制
赖金明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385-389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