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态修复立法的完善
我国环境立法重人身、财产损害救济、轻生态损害修复的理念导致生态修复立法缺失,致使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统平衡失调的情况愈演愈烈.鉴于此,必须通过完善生态修复立法,对生态损害给予及时、合理、充分的救济.文章介绍了生态修复立法的现状,根据生态修复立法的不足,从生态修复的内涵,生态修复目标定位,确定生态修复的标准体系,健全生态修复的法律制度,严格明确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几个方面提出了生态修复立法的完善对策。
生态损害行为 生态修复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梁春艳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394-397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