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性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以内蒙古地区为例
草原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对草原生态资源不合理的利用己经严重影响了草原生态系统自身的再生能力.为了维持草原生态系统的平衡,应当对利用草原资源造成的生态系统失衡进行补偿.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制度,但仍存在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条文中法律要素缺失较多、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补偿以政策为主、缺乏可持续性等问题.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在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草原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刘鑫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429-434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