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荒野地生态修复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1964年荒野法案为视角

美国1964年的荒野法案肇始于1960年代兴起的荒野运动.该法案提出了对联邦土地的荒野价值(wilderness)进行特别保护的立法理念,并在既有的联邦土地保护地框架之上创设了国家荒野地保护系统.通过解读该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对荒野的定义,学者认为该法案要求联邦土地管理机构保持荒野地的原真价值(wildness)和自然价值(naturalness).然而,这两种价值之间却存在着张力.管理机构在对荒野地进行相关管理活动时,往往需要在这两种价值之间做出取舍:保持其原真价值可能会损害自然价值;而为了保护自然价值,往往需要破坏荒野地的原真价值.这种管理困境尤其体现在对于荒野地的生态修复问题上,即通过有针对性的人工干预来达到修复已损坏的生态系统的目的.美国联邦法院近期作出的若干司法判决均涉及对于荒野地内野生生物数量修复的问题.法院须判断管理机构对于荒野法案的解释是否合理,以及法院应在多大程度上对于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和判断秉持司法谦抑.本文在阐述荒野法案的立法目的,对荒野的定义和其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指出管理机构对于荒野地的生态修复面临着原真价值和自然价值选择的两难困境.通过对近期三个联邦法院的司法判例进行分析,本文指出美国联邦法院对于荒野地管理中的人工修复措施持审慎态度.这对于我国保护地生态修复问题,尤其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内的生态平衡修复问题,或有借鉴意义.

荒野地 生态修复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美国

马允

鹿特丹大学法学院,荷兰 伊拉斯姆斯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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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63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