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状态责任我国生态修复法制中的运用
我国生态修复应该采用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并列的制度.在我国碎片化的生态修复法制中已经开始出现状态责任的雏形.在此情形下,应该对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应着重于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竞合时生态修复责任人的选定,以及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各自的减轻或免责的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生态修复 法律制度 状态责任 行为责任
沈跃东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479-485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