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多元化主体参与生态修复的阻却因素及实现路径
日趋严重的环境损害加剧了对各相关主体的环境利益乃至环境权的损害,多元化主体参与生态修复已成环境损害救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包括第一部门(政府)、第二部门(企业)、第三部门(志愿组织)及公民在内的四大主体都应成为生态修复的参与者.现实中,由于各主体的实力存在差异,面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环境损害,如何确保多元化主体能够充分参与生态修复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多元化主体参与生态修复的阻却因素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各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试为多元化主体参与生态修复的实现设计出具体的路径,提出了提升多元化主体协调参与生态修复的意识和能力,完善相应的协作机制、激励机制及监督机制的建议,以期能对生态修复的开展及环境损害的救济有所裨益.
生态修复 多元化主体 阻却因素 环境保护
吴隽雅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535-538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