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生态修复法制化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法制体系建设要完善生态修复制度.但在我国,生态修复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技术和理念,其概念及其内涵尚存疑义,更不用说在法制研究领域中对这一新生概念的混沌与谬解.作为生态文明时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之一,深刻理解生态修复所蕴含的社会意义及其制度建设的主要内涵具有重要的社会和实践价值.窃以为,生态修复大异于生态恢复等概念,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保护法制理念,其法的价值在于其对于分配正义的追求,其制度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在于对我国生态系统失衡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双重修复,及其对生态文明法制体系的完善.

生态修复 法制体系 生态文明 立法完善

吴鹏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539-544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