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机制研究
生态修复是采煤塌陷区环境问题的治理方法,最先由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学科提出,主要强调修复技术和方法.本文则从环境法学角度对生态修复进行审视,指出生态修复应当是一种广泛意义上,包括所有可能技术手段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是一个兼顾环境修复和当地群众利益维护的法律机制.本文选取山西省采煤塌陷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以山西省这样一个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地区考察采煤塌陷区的危害,并以其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的优势探讨政策、地方立法上的创新性.本文从责任主体、治理资金、公众参与三个方面试图构建一个多元化法律治理机制,规范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活动,为全国范围治理活动积累经验。
环境法 采煤塌陷区 生态修复 责任主体 治理资金 公众参与
赵雪丽
长治学院,山西 长治04600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576-580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