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新解:论生态补偿的概念
现有环境法学界学者对于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仍处于过分套用生态学、生态伦理学及经济学等研究成果进行研究的初始阶段,尚未形成以规范法学为核心的主流理论对生态补偿概念进行架构的阶段.而这种过度依赖必然导致学界对生态补偿概念认识的宽泛化和模糊化愈发明显,更不能在环境法学界内部共同体之间对生态补偿概念达成统一的认识,也就无法促进环境法学理论的长远发展,最终的危害是不能对生态补偿法律实践起到有效的理论指导.故而,笔者提出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应立足规范法学的理论视角进行探究,使生态补偿概念符合法学概念的严谨与规范;同时应厘清生态补偿所涉及的补偿主体、补偿范围等要素.
环境法 生态补偿 法律界定
郑荣山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46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581-585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