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资格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及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增加,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也日益增多,给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了巨大的挑战.我国在处理发生在我国海域的海洋污染事故时,较多关注的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船只破坏、养殖渔业损失、野生渔业资源损失等.而对于海洋生态损害,即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损害的索赔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地法律解决.因此,海洋生态损害的内涵、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资格、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法律制度的构建等问题值得研究.

海洋生态损害 国家索赔制度 主体资格 法律保护

蔡先凤 刘娜 童卫萍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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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0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